河北沧州公布对热泵补贴政策
2019-02-22
日前,我市公布了中心城区“气(电)化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明年10月底前,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将完成煤改气(电),辖区居民将使用清洁能源取暖。
高速公路围合区率先改造
燃煤污染一直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难题。为切实控制分散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条件,我市决定实施“气(电)化工程”。按照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原则,气(电)化改造工程将在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围合区率先实行。
这次改造的区域和完工时限为: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渤海路围合的城市核心区,今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煤改气(电)”;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今年11月15日前“煤改气(电)”替代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明年10月底前,这些区域全部完成“煤改气(电)”。
居民“煤改气”最高补贴4600元,“煤改电”最高补贴为5000
这次中心城区气(电)化改造,政府将按照改造类别,给予充分财政支持。
对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最高每户4600元给予补贴。其中2600元用于支付居民生活和采暖初装费;1000元补贴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自行负担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为鼓励居民用户应改早改、即改即用,根据改造时限,实行差别政策,对今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当年每户给予1000元运行补贴,明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当年每户给予500元运行补贴,以后各项费用不再补贴,验收不合格的不兑现补贴。
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鼓励采用能源合同管理方式的电能供热模式。储热式电采暖和热泵项目可按省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对涉及“煤改气(电)”实施燃煤锅炉拆除的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对分散燃煤锅炉拆除后,新建燃气(电)锅炉的由财政按每蒸吨/时给予8万元补贴。
对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将来接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其采暖炉具由区(县)政府(管委会)按个人出资部分折价予以回收,回收炉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回收的炉具先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集中存放,再送指定区域统一再利用。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目前,中心城区居民采暖方式存在差异,这次改造从实际出发,提出了“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科学实施、属地负责”的原则,将改造对象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依托华润热电、昊天热力、华润沧东热电,提高集中供热率。二、具备供电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实施“煤改电”替代。三、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煤改气”方式替代。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采用L N G改造方式实施“煤改气”替代。
据悉,为保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已成立“气(电)化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求涉及改造工作的“四区一县”必须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讲求效果,避免盲目建设,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气(电)化”工程实施方案,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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